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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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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涂奕珉(原名涂佳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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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涂奕珉(原名涂佳瑄)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涂奕珉(原名涂佳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涂奕珉(原名涂佳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         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壢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奕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73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奕珉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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