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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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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2號周湘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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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7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周湘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72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漣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周湘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漣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品寰  
相  對  人 周湘淩  
  周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萬7,07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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