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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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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楊振煒(原名楊明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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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振煒(原名楊明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楊振煒(原名楊明哲)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楊振煒(原名楊明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煒    年籍詳卷
(自稱居無定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振煒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深紅色折疊雨傘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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