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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楊振煒(原名楊明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振煒(原名楊明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楊振煒(原名楊明哲)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楊振煒(原名楊明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桃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振煒 年籍詳卷
(自稱居無定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振煒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深紅色折疊雨傘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