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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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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李麗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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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行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李麗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
      公與李克振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李麗玉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
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李克振  
            李克明  
            李奎慶  
            李訓規  
            李訓矩  
            李訓德  
            李後德  
            李後長  
            李後利  
            李素   
            李後議  
            李後瑞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後特  
被   告 李希堯  
            李耀南  
            李後濶  
            李後醮  
            李耀西  
            李耀北  
            李訓良  
            李訓銘  
            李訓淳  
            李訓權  
            李文豪  
            李逢時  
            李逢春  
            李冠達  
            李彥慶  
            李彥慕  
            李照明  
            李俊成  
            李俊興  
追 加 被告  邱惠敏   
            李素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瓊玉   
追加被告  李淑薰   
            李美齡   
            李美姬   
            李桂宥(原名李淑燻)
            盧冠弘   
            盧純卿   
            盧麗卿   
            盧艷卿   
            盧佳玲   
            盧佳玟   
            倪利霞   
            張李金治 
            李清文   
            李麗玉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星緯   
追 加 被告  李麗華   
            李麗玲   
            朱振德   
            朱建宇   
            朱盈燕   
            江李瑞雲 
            李素惠   
            朱碧霞   
            李喻如   
            李周音   
            李張嬌   
            李翠紅   
            李翠玲   
            李詩揚   
            廖李瓊淑 
            陳李瓊璧 
            李美珠   
            李明珠   
            李瑛珠   
            李百珣   
            李救     
            黃李麗昭 
            李澄子   
            李秀桂   
            李秀英   
            李秀娟   
            李張紅淡 
            李秀鳳   
            李秀警   
            江阿有   
            江李秋香 
            陳碧明   
            陳明義   
            陳彥宇   
            陳宥臻   
            陳宥安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錚錚   
追 加 被告  陳查某   
            陳碧有   
            李秀惠   
            徐玉麟   
            徐玉焜   
            徐玉哲   
            徐承地   
            徐承昌   
            徐儷雪   
            林徐秀香 
            徐秀玉   
            曾阿香   
            徐瑞湧   
            徐瑞逸   
            徐淑華   
            徐淑敏   
            徐承添   
            徐承煌   
            徐蕙蘭   
            林徐阿雪 
            張徐秀桂 
            徐承啟   
            徐承照   
            徐志遠   
            徐志嘉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佳怡   
追 加 被告  翁徐秀環 
            徐翁鳳嬌 
            徐承池   
            徐承銓   
            徐承永   
            徐承田   
            徐藝云   
            徐朝全   
            張三奇   
            郭金子   
            郭信聰   
            張信翔   
            張進富   
            呂阿榮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昭福   
追 加 被告  呂淑芬   
            呂沛錡   
            呂淑華   
            楊榮輝   
            楊秀鳳   
            林楊秀環 
            許林美銀 
            許明煌   
            許明鐘   
            許明華   
            許明珠   
            邱創福   
            邱創輝   
            邱碧玉   
            邱碧蓮   
            邱美智   
            黃教修   
            黃玉惠   
            黃玉女   
            黃教財   
            黃教得   
            黃教達   
            黃美枝   
            黃美蓮   
            羅黃雪玉 
            陳黃雪娥 
            李黃雪珠 
            李葉孟女 
            李汪鴻   
            李汪霖   
            李芸臻   
            李婉瑜   
            李呂秀英 
            李美慧   
            李美娥   
            李美華   
            李美珍   
            謝李金英 
            李黃春嬌 
            李美玉   
            李麗玉   
            李張金英 
            葉秋燕   
            李姿慧   
            李婉甄   
            李肅容   
            簡李阿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追加被告」欄之「李張金治」,應
更正為「張李金治」。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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