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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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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123號江昱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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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靖112壢小字第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江昱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1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昱諺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郭玉芬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址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住同上址
被   告 江昱諺  籍設桃園市平鎮區中原路福原巷1號(
                      已遷出國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51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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