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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588號NGHIEM THI LE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NGHIEM THI LE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1588號NGHIEM THI LE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NGHIEM THI L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HIEM THI LE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93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HIEM THI LE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伃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