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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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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劉文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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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文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文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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