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514號王郁霖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郁霖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2514號王郁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王郁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郁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郁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