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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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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黃智強、蔡岳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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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禮11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智強、被告蔡岳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及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簡晴蓮與楊一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智強、被告蔡岳豈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淑瓊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簡晴蓮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楊○明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黎○芝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張○騰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張○福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張○○花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余○伸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余○桔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呂○妹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呂○恩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呂○如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孫○誠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呂○秀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許○豪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許○滕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蔡○豈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蔣孟杰  
      蔣光明  
      嚴小惠  
      陳楷翔  
      黃意如  
      黃智強  
      范翠玉  
      邱家駿  
      邱庚盛  
      阮清香  
      李耿戎  
      李美玉  
      葉志霖  
      葉雲昇  
      楊恩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被告應分別按編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0,284元,及自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編號被告已為給付時,其餘編號被告於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附表所示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以新臺幣75萬元為附表所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附表所示被告如以新臺幣2,270,2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附表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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