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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7號郭宗輝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宗輝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387號郭宗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郭宗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宗輝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宗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郭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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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聲387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