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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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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羅國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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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國東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羅國東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羅國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內容刊登於後。
本文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東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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