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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羅國東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國東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羅國東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羅國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內容刊登於後。
本文二: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東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