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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22號曾棨煒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棨煒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3422號曾棨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曾棨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若欲閱覽裁定全文,請逕
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世 揚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棨煒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棨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