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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97號李遇梅之視為撤回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1桃簡字第1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遇梅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997號原告黃和華與被告李遇梅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書記官 許寧華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