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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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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張順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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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順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內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林梓安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張順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          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股   別:道股
附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8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梓安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黃慧敏律師
被   告 游象敬
選任辯護人 施立元律師
被   告 葉碧蓮
選任辯護人 黃承風律師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蔡財源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許義明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律師
高宥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74號、105年度偵字第8675號、107年度偵字第16822號、107年度偵字第12176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梓安部分:
㈠、林梓安犯如附表四編號㈠至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㈠至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12、13、15所示之物、犯罪所得如附表八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林梓安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2、5、6、9、10、11、12、13、15、16、18、21、22、23、24、27、28、30、31、33、34、36、37、39、40、42、45、47、48、50、51、54、57、58、59、60、72、74、76、79、80、98、107、111、114、120、126、134、144、145、146、147、149、151、152、153、154、155、161、171、173、177、204、205、207、212、228、233、236、237、246、248、250、251、252、254、257、265、271、272、274、275、277、278、279、283、287、288、292、297、298、375、379、401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㈠、㈡、㈢、㈥、㈦、㈧、㈨、㈩、、所示洗錢部分,均無罪。
二、游象敬部分:
㈠、游象敬犯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㈡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㈠至㈡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游象敬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48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㈠、㈣、㈤所示洗錢部分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罪。
㈢、游象敬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三台中州部分編號24(賴張嘉鈞)所示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葉碧蓮部分:
㈠、葉碧蓮犯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之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㈠至㈢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㈡、葉碧蓮被訴如附表二編號8、10、17、21、26、30、31、40、73、127、138、140、141、142、167、177、181、182、188、199、208、214、238、241、290、293、325、326、327、332、337、351、353、397、404、418、421、423、431、447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㈣及㈥所示洗錢部分,均無罪。
四、蔡財源部分:
    蔡財源無罪。
五、許義明部分:
㈠、許義明犯如附表七編號㈠之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㈠之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許義明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4、8、11、12、13、14、15、18、19、20、22、24、25、26、28、29、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62、63、64、65、67、68、69、71、72、74、75、76、78、79、80、81、82、83、86、98、101、103、107、108、110、111、113、114、115、116、119、120、121、122、123、125、126、134、135、139、140、144、145、146、147、151、152、153、154、155、157、158、159、160、162、163、164、171、205、206、207、209、210、211、228、233、237、246、247、248、251、252、253、257、272、275、276、277、278、280、281、282、284、285、287、292、293、295、298、301、302、304、317、327、404、407號所示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編號㈠、㈡、㈦、㈧、㈨、㈩、、、所示洗錢部分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罪。
(略)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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