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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92號劉明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明勲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簡字第1892號劉明勲竊盜案件,
應受送達人劉明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