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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442號潘培芳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培芳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1442號潘培芳聲請觀察勒
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潘培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
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培芳 男 (民國65年2月2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5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培芳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