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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張美綢、簡嘉霖(國內公送)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美綢、被告簡嘉霖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李榮華與簡水慶等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美綢、被告簡嘉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毓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李榮華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簡水慶
張美綢
簡嘉衛
簡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零柒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均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