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46號王哲聖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玉112桃小字第2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王哲聖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小字第246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哲聖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文琪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住新北市
邱士哲 住同上
被 告 王哲聖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股 別:玉股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