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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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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葉榮陞、劉怡佳、温世華(温明哲之承受訴訟人)、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黃鼎傑(謝新超之承受訴訟人)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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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葉榮陞、劉怡佳、温世華(温明哲之承受訴訟人)、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黃鼎傑(謝新超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5月2日函文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李家銘等與劉奕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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