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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周承勲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承勲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周承勲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應受送達人周承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承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承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