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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被告彭秀梅、被告彭松陵、被告彭翠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秀梅、被告彭松陵、被告彭翠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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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秀梅、被告彭松陵、被告彭翠珍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行言詞辯論程序,旨揭被告三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