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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8號洪世芬、洪佳璘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霜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世芬、洪佳璘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968號麥茂鎧與周梅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石幸子
股 別:霜股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