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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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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154號郭美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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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2桃小字第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郭美蘭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小字第16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美蘭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住同上
被 告 郭美蘭 住桃園市蘆竹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33元,及其中新臺幣75,242元自民國9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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