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字第243號鍾教偉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茲將應送達鍾教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243號鍾教偉毀損案件,應受送達人鍾教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教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5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第2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