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秩字第15號NGUYEN VAN SANG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晨112桃秩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NGUYEN VAN SA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秩字第1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設桃園市
被移送人 NGUYEN VAN SANG(越南籍,中文譯名:阮文商)
男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月28日航警刑字第1120002695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SANG(阮文商)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