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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5號潘氏越霞(PHAN THI VIET HA)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堂112年度婚字第1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氏越霞(PHAN THI VIET HA)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氏越霞(PHAN THI VIET H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書記官 堂股書記官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