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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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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5號李月雲即李江粒之繼承人之裁定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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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向112桃司簡聲字第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李月雲即李江粒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 件及附件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5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月雲即李江粒之繼承人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及其附件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檢附裁定節本1件(本公告、節本及附件請一併刊登)。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陳秀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淡水區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瑀
住新北市淡水區

相 對 人 李月雲即李江粒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蘆竹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股       別:向股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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