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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莊美雲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美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黃國倫等與莊洪甘(歿)等間租佃爭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毓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黃國倫
余世卿
余靜姬
李維鈞
李武芳
李惠慎
莊永文
吳文聰
余威志
余文宏
黃頌舜
黃吳菊香
莊咏澂
吳莊月英
吳靜慈
吳裕芳
吳偉志
吳偉全
吳偉成
吳裕隆
吳文振
邱秋霞
林大鈞
余遠哲
吳博勝
吳益健
吳鴻麟
吳鴻源
邱財銘
吳莊淑珍
追 加 原 告 林憲章
李應宏
吳佩玉
吳麗華
吳孟欣
吳孟旭
吳裕盈
吳純良
張吳理淑
余佩芬
余楊芳美
邱聖輝
邱芳敏
邱仲英
邱澤惠
邱梅榛
邱梅華
邱麗蓉
吳霙佩
許黃秋嬌
許楊錦
王美玲
王美瑛
王欽哲
上五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郭洪月桂
訴訟代理人 郭義男
被 告 洪榮琳
洪文科
洪文都
洪玉桐
陳洪阿續
洪美瓊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洪秀蘭
被 告 胡台威
楊煉烽
洪大江
洪雲蘭
洪麗娟
楊玉青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月嬌
被 告 楊見成
楊賢德
何楊美秀
洪金智
洪金棋
陳丁泉(即洪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君(即洪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青(即洪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信(即洪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 被告 王淑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追加 被告 王秋茹
王于雯
王尹瑄
王念溪
王晟祐
王淑娟
被 告 莊昌明(即莊洪甘之承受訴訟人)
莊昌坤(即莊洪甘之承受訴訟人)
莊昌和(即莊洪甘之承受訴訟人)
莊萬清(即莊洪甘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雲(即莊洪甘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之耕地以○○字第00號私有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字第00號私有耕地租賃契約)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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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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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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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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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區○○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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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5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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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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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區○○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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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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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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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區○○段○○○小段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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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9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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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