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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林素卿之現場勘驗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素卿之現場勘驗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6號謝麒睿與林淑芳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勘驗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桃園市平鎮區莊敬段433、433-1地號土地現場勘驗。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