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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508號徐漢明、徐誼繡、徐金玉、劉漢錦、呂彥霖、劉嘉康、劉弘偉、劉育兆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1壢簡字第1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徐漢明、被告徐誼繡、被告徐金玉、被告劉漢錦、被告呂彥霖、被告劉嘉康、被告劉弘偉、被告劉育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150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漢明等十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張育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吳唐仲
林盟凱
被 告 徐漢明
徐漢東
徐玉梅
徐誼繡
徐金玉
劉漢錦
呂彥霖
劉嘉康
劉弘偉
劉育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