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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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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周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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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周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劉詠萱與廖江寶連(即江彩梅之繼承人)(111.8.19歿)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周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萱穎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劉詠萱  住台北市大安區
訴訟代理人 范惇律師
被   告 江寶滿(即江彩梅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東區
江昭博(即江彩梅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清水區
江松明(即江彩梅之代位繼承人)
住台中市沙鹿區
江松志(即江彩梅之代位繼承人)
住台中市沙鹿區
江淑玲(即江彩梅之代位繼承人)
住台中市沙鹿區
          周春雄(即江彩梅之再轉繼承人)
住台北市內湖區
周仁(即江彩梅之再轉繼承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江松南(江昭光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
被      告  陳亮(即江彩梅之代位繼承人)
住新竹市香山區
陳碩(即江彩梅之代位繼承人)
住台北市文山區
廖東輝(廖江寶連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
廖東玫(廖江寶連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
廖得勝(廖江寶連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復
廖初果(廖江寶連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廖東輝、廖東玫、廖得勝、廖初果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江寶連所有坐落桃園市桃園區○○段○○小段2042-99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十四分之一、公同共有十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桃園區○○段○○小段2042-99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二兩造應有部分所示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名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段○○小段
2042-99
224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1
江昭博
14分之1
負擔14分之1
2
廖東輝
公同共有14分之1(廖江寶連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
連帶負擔14分之1
3
廖東玫
4
廖得勝
5
廖初果
6
江寶滿
14分之1
負擔14分之1
7
江松明
28分之1
負擔28分之1
8
江松志
28分之1
負擔28分之1
9
陳亮
14分之1
負擔14分之1
10
陳碩
14分之1
負擔14分之1
11
劉詠萱
2分之1
負擔2分之1
12
江松明
公同共有14分之1(江彩梅繼承人)
連帶負擔14分之1
13
江松志
14
江松南
15
江昭博
16
江淑玲
17
廖東輝
18
廖東玫
19
廖得勝
20
廖初果
21
陳亮
22
陳碩
23
江寶滿
24
周春雄
25
周仁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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