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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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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2號謝宏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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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調112壢司簡聲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謝宏武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2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謝宏武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藍姿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新北市
相 對 人 謝宏武  原住桃園市                           (現遷出國外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股       別: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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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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