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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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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宋慧貞(宋春霖之繼承人)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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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霜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慧貞(宋春霖之繼承人)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宋鴻來與宋增助(宋乾發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庭期即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石幸子


股       別:霜股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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