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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宋慧貞(宋春霖之繼承人)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霜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慧貞(宋春霖之繼承人)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337號宋鴻來與宋增助(宋乾發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股應辦理事項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訂庭期即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石幸子
股 別:霜股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