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0號李文生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文生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0號李文生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文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生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