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DONG ANH SON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DONG ANH SO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DONG ANH SON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DONG ANH SO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NG ANH SON(中文姓名:童英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NG ANH SON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雞隻陸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