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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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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DONG ANH SO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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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DONG ANH SON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DONG ANH SON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DONG ANH SO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NG ANH SON(中文姓名:童英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NG ANH SON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雞隻陸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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