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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NGUYEN XUAN VINH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XUAN VINH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NGUYEN XUAN VINH恐嚇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XUAN VI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XUAN VINH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XUAN VINH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