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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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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JAMIAS KEVIN MANICIO(中文姓名:凱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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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JAMIAS KEVIN MANICIO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DOLOIRAS LEO RECTO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JAMIAS KEVIN MANICIO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MIAS KEVIN MANICIO(中文姓名:凱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84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AMIAS KEVIN MANICI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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