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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JAMIAS KEVIN MANICIO(中文姓名:凱文)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JAMIAS KEVIN MANICIO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DOLOIRAS LEO RECTO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JAMIAS KEVIN MANICIO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MIAS KEVIN MANICIO(中文姓名:凱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84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AMIAS KEVIN MANICI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