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張柏偉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燕111桃原簡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張柏偉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原告廖柏瑞與被告張柏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廖柏瑞 住新北市
被 告 張柏偉 籍設桃園市八德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燕股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