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72號宿慧敏之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1年度婚字第1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宿慧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7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宿慧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