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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3號林嶽崚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0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嶽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143號劉秀玉與林逸民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