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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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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882號徐芳美(PINTASAEN NITTAYA即NITTAYA LEE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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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友111壢簡字第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芳美(PINTASAEN    NITTAYA即NITTAYA  LEE)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字第882號原告蘇進山等二人與被告徐芳美(PINTASAEN    NITTAYA即NITTAYA  LEE)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涵勻







函 稿 代 碼:E012-23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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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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