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丁厚維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0桃簡字第18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丁厚維(丁灌之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原告秦敬恆與被告丁厚維(丁灌之之繼承人)等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秦敬恆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呂碧霞 住同上
被 告 丁厚維 籍設桃園市
居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310號6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