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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SAMBO KRYSLENE NATACHA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SAMBO KRYSLENE NATACHA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SAMBO KRYSLENE NATACHA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SAMBO KRYSLENE NATACH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判決節本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MBO KRYSLENE NATACHA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19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