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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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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1號陳佳豪(RIFQI RUSTANTY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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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1桃保險簡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佳豪(RIFQI RUSTANTYO)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佳豪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住同上
被   告 陳佳豪(RIFQI RUSTANTYO)
在台居所: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18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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