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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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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11號蘆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16日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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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君111年度婚字第5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蘆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16日訊問筆錄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1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2月16日訊問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蘆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2法庭(法院地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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