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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張騏倫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騏倫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騏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甲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