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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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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馮雪芬之筆錄、調查證據聲請狀、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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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禮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雪芬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112年2月14日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簡廷光等與王進忠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戴育萍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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