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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34號吳依璇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10年度訴字第2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依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434號李友仁與李劉四妹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