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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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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5號許鐵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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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1年度事聲字第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鐵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事聲字第55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許鐵城間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鐵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相  對  人  許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0932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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