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8號婁堂華即羅細英即羅心辰之繼承人之通知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四111年度司執字第5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婁堂華即羅細英即羅心辰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羅美容即羅逢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四股書記官陳鳳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